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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來源:   作者:    日期:2020-06-19   瀏覽量:8353  
(2019年12月11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全域文明城市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弘揚新風正氣、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各方參與、獎懲并舉、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M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督促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ㄈz查、評估、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ㄋ模┬麄?、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ㄎ澹┺k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渌拿餍袨榇龠M工作。   第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醫療、通信等窗口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踐行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以下文明行為:  ?。ㄒ唬釔圩鎳?,遵紀守法;  ?。ǘ┍Wo環境,節約資源;  ?。ㄈ┚S護市容,愛護公物;  ?。ㄋ模┍3种刃颍袷囟Y儀;  ?。ㄎ澹蹗従礃I,勤勉盡職;  ?。┳鹄蠍塾?,鄰里和睦;   (七)誠實守信,友善互助;  ?。ò耍┪拿魃暇W,理性表達;  ?。ň牛┏缟锌茖W,移風易俗。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制定市民文明公約,并向社會公布。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交通、旅游、餐飲等基本文明行為規范。   鼓勵在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管理規約、社團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準則內容,由成員共同遵守。   第九條 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保障其合法權益。   在見義勇為發生現場,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職責、義務,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進行救助和保護。   鼓勵公民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積極援助和保護。   第十條 鼓勵開展扶貧救災、敬老救孤、恤病助殘等慈善公益活動。   單位和個人財產捐贈用于慈善公益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干細胞,提倡捐獻遺體和器官。   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和捐獻者等按照規定享受優待、禮遇。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扶持、推動志愿服務組織建設,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完善志愿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儲蓄制度。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專業社工、法律服務、心理咨詢等社會專業力量開展維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合法權益的活動。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社會專業力量開展前款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時間和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學雷鋒志愿服務站、愛心服務點等,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十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ㄒ唬┰诠矆鏊舐曅鷩W、不按順序排隊、插隊;  ?。ǘ╇S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ㄈ﹣y涂亂寫,亂貼亂發廣告;  ?。ㄋ模┰诮刮鼰焾鏊鼰煟?  ?。ㄎ澹╅_展室外演唱演奏、商業宣傳、廣場舞等活動,其噪音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違規占用公共空間;   (七)毀壞公共設施,損壞樹木花草;  ?。ò耍慕ㄖ镏袙仈S物品;  ?。ň牛y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ㄊC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不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車外拋擲物品,違規停放;  ?。ㄊ唬┓菣C動車不在規定車道內行駛、逆行、闖紅燈、越線停車,亂停亂放;   (十二)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護欄,過馬路時低頭看手機。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對前款重點治理清單適時予以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提出統一治理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的治理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涉及多部門執法的,可以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需要,加強市政、交通、文體、治安、環衛、公益廣告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的停車場,大中型公共停車場,大型居住區、大型商場、三星以上酒店、二級以上醫院的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設置無障礙廁位;有條件的應當設置第三衛生間。鼓勵沿街單位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三條 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在人口密集的河道兩岸、湖泊周圍放置救生圈等急救設備。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推廣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紅十字會應當普及應急救護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利用公共場所(地)、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益廣告設施等宣傳、倡導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體系,宣傳文明行為規范,開展德育、美育等教育活動,培養學生文明行為習慣。   教育主管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作為家庭教育的重要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適時對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人進行道德修養、行為規范、文明禮儀等方面的教育,引導其養成優良品德和良好行為習慣。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通過組織開展時代新風行動、移風易俗行動、群眾性主題宣傳實踐活動等方式,推動公民文明行為養成。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等應當建好用好道德講堂,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建立健全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先進人物。   第二十九條 教育、公安、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互聯網信息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動行業文明行為建設,及時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范、文明禮儀,報道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可以發表聲明予以譴責。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及時糾正不文明行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行為人不聽勸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三十二條 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法不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不按順序排隊、插隊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開展室外演唱演奏、商業宣傳、廣場舞等活動,其噪音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相關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進行提醒,并加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攜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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